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切实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结合《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及工作实际,现对辽宁省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监督检验
(一)执行时间。2024年4月2日起,全省电梯监督检验按照新版检规执行,在此之前为过渡期。
(二)检验依据。过渡期内,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承担监督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过渡期后,监督检验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三)特殊情况。对于买卖双方2023年4月2日(不含)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执行检验特殊情况的电梯,已要求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7月1日前在辽宁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进行告知。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电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以在辽宁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中的告知记录为准。
二、关于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一)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统一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在此之前,全省仍按照现有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要求执行。
(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2024年1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无法确定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年份,按照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确定基准月份。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对电梯检验、检测年份进行标注,电梯使用单位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时,应当根据平台确定的检验、检测年份选择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业务。如存在异议,由属地电梯检验机构协助解决。
(三)实施主体
突出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各市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具有公益属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如果本市没有公益属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其能力不足的,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应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签约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四)自行检测告知和承诺
1.告知方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拟在各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应告知业务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拟在省内单一城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告知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告知省市场监管部门,无需再逐一告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
2.告知材料。检测单位告知时应填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告知书》(附件1),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明(使用单位不需提供)、常驻本省的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的资格证明及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注册的执业证明、与本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内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省或市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委派相关专家对提交的材料及检测规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现场确认。
3.信息公示和工作质量承诺。检测单位经确认符合条件后,应在平台填报常驻本省的电梯检验师、检验员的资格证明等信息,信息变化时及时在平台上维护更新。为保证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电梯检测单位承诺书》(附件2)格式书面做出工作质量承诺,并报业务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名单将在平台予以公示。对于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告知、未及时在平台更新信息、自行检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承诺条件等行为,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三、关于检验、检测项目
(一)增加的检验、检测项目。2024年1月1日起,依据《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全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进行安装改造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时,还应检验、检测《电梯附加检验、检测项目》(附件3)中规定的项目,检验、检测报告增加对应内容,并将本通知写入检验、检测依据。定期检验按一般检验项目纳入检验,检验结论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按照新版检规要求执行;自行检测按一般检测项目纳入检测,检测结论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按照检测规则要求执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不执行附件3中F1.1、F1.2、F1.3、F2.1项目的检验、检测。
四、信息化要求
(一)落实全程录像记录。依据《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验检测全程录像工作规范》(DB21/T 3806)严格落实电梯检验、检测全程录像记录工作要求。
(二)通过平台进行检验检测。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通过平台申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业务。电梯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应通过平台受理业务,全程利用平台的检验检测子系统及手持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做好自行检测的整改和公示。电梯经自行检测发现不符合项目需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整改情况。检测单位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并在平台填报结果。
(四)应用电子报告和电子使用标志。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应用电子报告和电子使用标志。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时一并出具电子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经电梯检验机构对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平台生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子版,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的显著位置。
(五)上报电梯严重事故隐患。电梯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平台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检验、检测过程可不进行录像;不便于通过平台进行检验、检测的,经电梯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特殊说明后,可线下出具纸质版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有序衔接。各电梯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要依据新版检规、检测规则及时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确保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执法检查,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严厉打击检测单位不符合资格条件开展业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杜绝未取得电梯检测资质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收取检测费用并利用有资质电梯检测机构名义开展检测工作的挂靠行为。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或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和国家的电梯检验、检测政策。同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研判处置电梯舆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电梯检测单位承诺书
(模板)
____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单位具备电梯检测资格,拟在辽宁省______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并郑重公开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辽宁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针对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2.我单位在辽宁省固定办公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常驻持证电梯检测人员____名,可随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3.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电梯检测质量,严格落实电梯检测全程录像要求,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测质量抽查工作积极配合。
4.我单位保证与驻辽宁省的全职检测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不将业务转包、委托其它第三方签订检测合同、收取检测费用。
5.我单位对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与检测结论负责,现场检测人员均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并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公示,绝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我单位保证全程使用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检测业务,绝不擅自隐瞒和篡改数据。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公开承诺,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3
电梯附加检验、检测项目
F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注1:2021年2月1日(不含)前签订合同、2021年2月1日后申请监督检验的新电梯,可不检验F1.2、F1.3项目。
注2:2024年4月2日(不含)前,表F1和表F3的监督检验项目按照C类项纳入旧版检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