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我们在日常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判定为涉嫌虚假检验检测:
(一)待检、在检样品缺失;
(二)未经检测;
(三)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四)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五)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
(六)已检样品无明显试验痕迹或无法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查询到检测过程;
(七)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
(八)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检测设备与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严重不匹配;
(九)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十)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报告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十一)其它明显存在涉嫌虚假检测的情形。